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1、不法性 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表明侵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等侵害合法法益的行为。 (1)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是面临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予以制止。 (2)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 (3)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因为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和不法的评价。面对山洪爆发、地震灾害、野狗咬人,只能视为单纯的危险,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所以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反击行为属于故意侵害行为,对紧急避险的反击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2、客观性 根据两个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由客观阶层和主观阶层构成。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至于行为人在主观阶层是否具有故意、过时,是否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只是影响责任的承担。 3、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步伐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防卫应具有适时性。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着手时。 判断着手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 (三)意思条件 意思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即防卫人认识到某项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决意,防卫人具有明确的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和动机。 (四)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五)限度条件 指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六)特殊正当防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合法的紧急避险是不可以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而根据目前流行的三要件说,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阻却了特定行为成立违法性,故而不属于不法侵害。 因此,对紧急避险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但有成立假想防卫的空间,若成立假想防卫,有机会在评价有责性时阻却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3、对行为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第一、有不法侵害发生;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第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第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二者的区别是:(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3)对行为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